管理規章
員工工作規則
本制度(手冊)于2000年6月5日制定并會議公布,2017年11月30日修訂并會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遵循中國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旨在于保障蘇州市吳江區正金會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其員工之權益,并藉以促進本公司所有員工之工作效率。 第三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在本公司就業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服務守則 第四條 員工應忠勤職守,遵守公司一切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之指揮,不得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誘導。 第五條 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遵守紀律,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提高效率, 增加生產,對外應謙和有禮,并嚴守業務或職務上之機密。 第六條 員工對有關職務之報告或意見反映,應循級而上,不得越級呈報,但緊急或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第七條 員工于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未經許可的私事;不得接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在場主管核準并在接待室行之,時間以不超過十五分鐘為限 第八條 員工不準帶領親友進入辦公場所。 第九條 員工不得私帶危險物品、兇器、毒品、攝影機、易燃、易腐、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 員工未經許可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私接同行業務或從事同行兼職;不得擅攜公物外出。 第十一條 電話應及時接聽,勿讓鈴聲超過三聲,遲接電話需表示歉意。使用代表企業的規范用語問好,“您好,正金會計”。 |
第十二條 員工應依照規定時間上下班,并按時簽到,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遲到、早退或曠工有關規定如下:
一、遲到:未按上班時間簽到者。每遲到1分鐘扣2元錢。
二、早退:未達下班簽到者。每遲到1分鐘扣2元錢。
三、曠工:
1、未按規定請假而缺勤者,或假期屆滿未續假者,均以曠工論。
2、當月內遲到、早退三次,以曠工一日論;三次以上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論。
3、年度內曠工三日開除處理。
4、免簽到人員另計。
第十三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派定員工之服務地區、部門、職務或班次,唯以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薪資及福利待遇,并確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為原則。
第三章 任 用
第十六條 各級員工之聘雇,由申請單位視實際需要填報《人員需求申請表》,呈有關主管核準后,交人事組辦理人員甄選及雇用手續,其步驟依人員甄選及任用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雇用為本公司員工:
1、曾在本公司被開除或未經核準自動離職者。
2、通緝在案者。
3、經本公司醫務室或指定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4、患有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視力不正常并經醫師驗證確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第十八條 被雇用之人員應詳填本公司之《工作申請表》,并列入其個人人事資料檔案中存查。
第十九條 新進員工報到時,需準備下列文件交與公司審核及備份影本:
1、報到通知書。
2、身份證。
3、離職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學歷證。
6、一寸相片2張。
7、特定職位之人員需依公司要求提供保證人擔保并提交規定格式之保證規約。
第二十條 新進人員辦妥各項報到手續后,自報到之日起試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予以正式任用。
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二一條 工作時間
每周40小時工作制。
第二二條 作息時間
1、日班制:1-10號第一個周未不休,其余每周工作五天。
上午:08:00-11:00
下午:13:00-17:00
2、上列作息時間得視工作需要作彈性調整;考勤方式由公司制定,不得由他人代為。
第二三條 因季節性或公司業務關系,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有加班加點之必要時,所有員工應服從安排,依時加班,未經批準不得缺勤。
第二四條 員工加班加點未經部門主管核準,不得為之。
第五章 工 資
第二五條 工資發放時間:次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間發放當月薪資。
類 別 | 加 點 | 休息日加班 | 法定節假日加班 |
常規薪資 | 底薪的1.5倍 | 底薪的2倍 | 底薪的3倍 |
第二六條 員工加班加點之工資以底薪為計算基礎,依下列標準發給之。
第二七條 加班加點之給付以加班加點核準單為準。加班加點之給付計算單位按半小時進計。
第六章 放假、休假、請假
第二八條 放假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一致
1、元旦
2、春節
3、清明
4、國際勞動節
5、端午
6、國慶節
7、中秋
第二九條 員工請假規定詳見附件一。
第三十條 公休、事假、病假、遲到、早退、曠工之累計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一條 員工請假應于事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后,送人事組審核(必要時由本人以文書形式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妥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托同事、親友通知部門主管代為辦理。請假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二條 準假權限
1、凡請假一天(含)以下者,呈部門主管核準,一天以上者由部門主任核轉總經理核準。
2、部門主管以上員工請假,由總經理核準核準。
第三三條 請假最小單位以“半小時”計。
第七章 獎 懲
第一節 獎 勵
第三四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下列三種:
1、嘉獎:發獎金50元。
4、 小功:發獎金100元。
3、大功:發獎金200元。
第三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1、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2、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3、拾物不昧堪為表率者(非公司財物且不知物主者)。
4、著有其他功績者。
第三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著有成效者。
2、節約耗用品或對廢料利用有成效者。
3、遇有災變處理措施得宜者。
4、檢舉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經查屬實者。
5、領導有方,使業務發展獲致績效者。
6、著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第三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意外事件或災變,奮勇搶救人員安全及財物使公司減少巨大損失有顯著功績者。
2、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有重大改善,成效具體顯著者。
3、著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二節 懲 罰
第三八條 員工之懲罰區分為下列六種:
1、警告:罰款50元。
2、小過:警告二次算小過一次,罰款100元。
5、大過:小過二次算大過一次,罰款200元。
6、降職。
7、免職開除。
8、移送法辦。
第三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警告:
1、在工時間內談天(包括上網聊天)、嬉戲(包括上網游戲)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規則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者。
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7、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8、破壞環境衛生者。
9、工作時間進餐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上黃色網站未傳播者。
3、未經許可擅帶或擅準外人到辦公場地參觀者。
4、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5、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6、在工作時間內擅自睡覺者。
第四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一、在辦公區內危害公共安全者:
1、造謠生事或散播謠言情節輕微者。
2、攜帶法定危險品進入公司內尚未造成傷害者。
3、未經允許在公司內散播傳單、文件、請愿書或張貼標語者。
二、使公司財務、名譽有妨害者:
1、蓄意破壞或損害公司之財產、辦公設備者。
2、遺失經管之重要文書、物品或工具者。
3、泄漏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但尚未造成公司損失者。
4、直接或間接與公司往來客戶挪借款項者。
5、未經公司允許擅自向傳播媒體透露有關公司機密,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公司管理規定者:
1、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2、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品者。
3、不遵守操作程序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者。
4、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5、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予以姑息不加呈報者。
6、因疏忽致辦公設備或文件材料遭受損害者。
四、行為不法或逾軌者:
1、在工作場地喝酒者。
2、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制造事端者。
3、撿拾公司或他人財物匿而不報據為己有者。
4、偽造文書或提供虛假資訊未造成公司損失者。
第四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確鑿,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徑予開除:
一、工作區內危害公共安全者:
1、在禁煙區吸煙者。
2、未依法定程序擅自或教唆他人罷工、怠工者。
3、相互毆打者。
4、聚眾要挾者。
5、對同仁暴力威脅或恫嚇者。
6、造謠生事或散播謠言情節重大者。
7、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或圖片者。
8、攜帶法定違禁品進入辦公區者。
9、攜帶法定危險品進入辦公區造成傷害者。
二、使公司財務、名譽有妨害者:
1、蓄意破壞或損壞公司之財產、器材、原料者。
2、侵占公有財物者。
3、營私舞弊者。
4、本身或教唆他人利用職權圖謀不法利益者。
5、泄漏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6、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7、擅自向傳播媒體透露有關公司機密致使遭受嚴重損失者。
三、違反公司管理規定者:
1、依照工作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派任工作而無故拒絕者。
2、于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蒙受損失者。
3、未經許可擅帶外人進入本公司業務機密之工作場所參觀者。
4、攜帶物品出入辦公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經勸告仍拒絕并強行進入者。
5、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品為商業行為者。
6、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7、不遵守操作程序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違反業務操作流程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年度內曠工三日者。
10、拒絕主管人員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而情節重大者。
11、一年內經功過相抵積滿二大過者。
12、未依本規則第三章之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四、行為不法或嚴重逾軌者:
1、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2、對工作同仁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者。
3、在公司內毆打他人者。
4、有偷竊行為者。
5、在公司內賭博者。
6、在公司內傳播黃色文字、圖片或行為者。
7、因酗酒而在工作場地內滋事者。
8、偽造文書或提供虛假資訊造成公司損失輕微者。
第四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送請法辦:
1、蓄意損壞重要文件、公有財物者。
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財物蒙受損失,或使他人受傷害者。
3、參加非法組織者。
4、利用公司名義造謠撞騙及偽造公司文件圖利,使公司信譽蒙受重大損失者。
5、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或圖畫,足致破壞勞資情感者。
6、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及同仁暴力威脅恫嚇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7、營私舞弊,挪用公款及私自收受賄賂、回扣,隱瞞不報者。
8、聚眾要挾,妨害工作秩序之進行者。
9、侵占公司財物者。
10、在禁區內吸煙致引發火災者。
11、偽造文書或提供虛假資訊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12、違反國家其他法令者。
第八章 離 職
第四四條 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預告公司:
1、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預告之。
2、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預告之。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四五條 離職人員須于離職當日內到人事組及管理部辦理離職手續,并繳回辦公用品等。
第四六條 經公司補貼到職之車資,工作未滿三個月之辭職者,于未結清之薪資中扣回已結車資。
第四七條 工作未滿三個月之離職者,如遺失低值辦公用具,需依原價賠償。
第四八條 本規章(手冊)條款如有與國家政府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政府強制性規定為準。
假 別 | 請假事由 | 給假天數 | 請假證明 | |
全
薪
假 | 年
休
假 |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 三天 | 1.假期不含節假日。 2.年休假需在本年度內休畢,不予保留。 3.可以分作多次休假,每次最少1小時。 |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 五天 | |||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 七天 | |||
十年以上 | 每年增1天,以30天為限 | |||
公 傷 假 | 因公受傷 | 0-60天內為全薪假,61-90天內為半薪假,91天以上為事假,并依實際需要給予。 | 1.需先經部門主管提供公傷報告,并由有關部門及指定醫院出具證明。 2.公傷醫療終結后確定為殘廢的員工,按政府規定之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償金。 | |
婚 假 | 員工本人結婚 | 三天 | 在注冊處登記,領證一年內有效,否則視同放棄。 | |
晚婚假 | 員工本人結婚 | 十天 | 符合法令規定晚婚年齡為晚婚 | |
喪 假 |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 | 三天 | 1.死亡證明影本。 2.與死者關系之證明文件。 | |
半 薪 假 | 病 假 | 住院或未住院病假 | 三十天 | 1.一日以上附指定醫院證明。 2.連續請假三十天者,假期含例假日及法定節日。 3.當月有請病假,正常出勤日工資照算,病假期間工資減半計算。 4.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自動留職停薪(附住院證明)。 5.實習、試用員工不享受。 |
無 薪 假 | 事假 | 私人事故 | 十四天 | 年度內實施,實習、試用員工不享受。 |
探親假 | 私人返鄉探親 | 依實際需要給予 | ||
法 定 工 資 假 | 產
假 | 女性員工生產 | 九十天 | 1.需服務滿一年以上。 2.服務未滿一年者,產假期間工資待服務滿一年后一次發放。 3.假期含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 4.產假期工資待正常上班之月一次發清。 |